根据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 2021 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 教育助学项目励耕计划的通知》(湘教通〔2021〕260 号)精神, 确保我市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励耕计划( 以下简称 励耕计划) 顺利实施,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宣传力度
1. 认真部署相关工作
为加强对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工作的领导,市 教育局成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对象的复核。领导小组名 单如下:
组 长:孙传贵(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组长: 邓 芸(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周 灿(市教育局党委委员、主任督学)
成 员:杨志军( 二级调研员、市教育局机关纪委书记)
何 敏(市教育局财务处处长)
陈利群(市教育局教师工作处处长)
肖碧芳(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处长)
范 霖(市教育局职成处处长)
李 峰(市教育局人事处处长)
李 彤(市教育工会副主席)
张京民(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
各县(市、 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 相关幼儿园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本地、本校励耕计划相 关工作。
2. 加大宣传力度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是党和政府实施的德政 工程,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教师的关心,各县 (市、 区)、市直各中小学校、 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要充分利 用校园网、微信、宣传橱窗、教职工大会等进行宣传,学校教职
员工对励耕计划的知晓率要达到 100%。
二、准确界定受助对象
1. 把握资助对象
励耕计划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且师德师风良好的教师, 包括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在岗专任教师(含特岗教 师); 公办幼儿园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含县级) 批准设立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在岗教师; 两年内因病离开教学岗位、转岗 至教育系统其他岗位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长期就职于 乡村学校的教师。已牺牲教师由生前任职学校代为申报。上年度 获得资助的教师不得连续申报。
2. 明确资助标准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包括一般资助和重点资助两部分,一般资助即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1 万元,重点资助即资助标 准为 2-5 万元。重点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教师,因保护 国家财产、保护师生不受不法侵害等见义勇为导致重伤、致残甚 至牺牲的教师。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按照 2-3 万元予以 资助,因见义勇为等行为重伤、致残的教师按照 4 万元标准予以 资助,牺牲教师按照 5 万元标准予以资助。
三、详实提供申报材料
教师申请励耕计划资助项目,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要 求填写《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申请表》( 附件 2 ),提供本人身 份证复印件、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和家庭经济困难等证明材料。
四、规范评审工作程序
各县(市、区)教育局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评 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分配的指标数( 附件 1 )对拟受助教师材料 进行初审,经初审通过的教师名单必须在学校所在地区和教师所 在学校(幼儿园) 进行为期不少于 10 天的公示,公示中如有异 议,县(市、区)教育局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必须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作出相应处理。公示 无异议后,将拟受助教师名单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市直学校(幼儿园) 公示初审受助教师名单后,将拟受助教 师名单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等材料报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原则 上每所市直学校(幼儿园) 上报拟受助教师名单和材料不超过 2 人。市教育局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评审工作领导小 组对各县(市、区)和各市直学校(幼儿园) 受助教师资格进行 复核,复核后报上级有关部门审定。
五、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各县(市、 区)和各市直学校(幼儿园) 需要上报的材料:
1.《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申请表》( 附件 2 )、教师身份证 复印件、教师资格证复印件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市直学 校报送)
2. 重点资助教师申报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文档。 (县市区报送)
3.《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名单汇总表》( 附件 3 )(市 直学校和县市区报送)
4.《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县级部门信息汇总表》( 市 直学校和县市区报送)
请各县(市、 区)和各市直学校(幼儿园) 在 10 月 8 日前 将有关材料报送至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除市直学校(幼儿园) 教师申请表和申请材料只需报送纸质表格外,其余表格须同时报送电子文档和单位盖章、负责人和经办人签字的纸质表格,电子 文档请发送到 453484537@qq.com,联系人: 曾于男,市教育局 咨询和举报电话: 0731—84899706。
六、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各县(市、 区)、市直学校(幼儿园) 要切实加强中央专项 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励耕计划资金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 用,不得侵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确保受资助教师及时足额 领取资金。资助资金能够通过银行卡发放的,原则上要打卡发放。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将在2021 年 10 月中下旬下达教育助学项目 资金,各县(市、区)、各市直学校(幼儿园) 收到资助资金后, 应在一个月内将资金全部发放到位。
七、强化监管措施
各县(市、区)、各市直学校(幼儿园)要抓紧组织实施 2021 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励耕计划的工作,根据本 地、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规范工作程序,建立严谨、科 学、合理的评审机制,不得擅自放宽条件,更改范围,打政策“擦 边球”。 公布咨询和举报电话,确保此项工作 “公开、公平、公 正”开展,杜绝违规违法行为发生。同时,各县(市、区)和各 市直学校(幼儿园) 要按要求认真做好资助档案的建档和管理工 作,受助教师本人签字的签收单一律要造册登记并保存 3 年以 上。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工作各环节文字、影像等资 料(如项目启动、工作布置、实地走访、评审公示和发放仪式等图片或视频),搜集典型案例材料等建立项目实施档案。市教育 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各县(市、区)和市直各学校(幼儿园) 实 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进行督查,对违规行为和违 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
1. 2021 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励耕计划指标 分配表
2.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申请表
3.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名单汇总表
4.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县级部门信息汇总表
5.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实施细则
长沙市教育局 2021 年 9 月 18 日
附件1:
2021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励耕计划指标分配表
单位 | 励耕计划 一般资助对象 (人) | 励耕计划 重点资助对象 (人) | 合计 (人) |
市直学校(幼儿园) | 67 | 2 | 69 |
芙蓉区 | 21 | 0 | 21 |
天心区 | 25 | 1 | 26 |
岳麓区 | 42 | 1 | 43 |
开福区 | 24 | 0 | 24 |
雨花区 | 43 | 1 | 44 |
望城区 | 36 | 1 | 37 |
高新区 | 12 | 0 | 12 |
长沙县 | 60 | 1 | 61 |
浏阳市 | 68 | 1 | 69 |
宁乡县 | 52 | 1 | 53 |
合 计 | 450 | 9 | 459 |
附件2: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申请表
教师姓名 | 性别 | 出生 年月 | 民族 | |||||||||||
身份证号 | 任教 时间 | 职称 | ||||||||||||
所在学校 | 担任工作及职务 | |||||||||||||
家庭 成员 情况 | 姓名 | 年龄 | 与本人 关系 | 工作或学习单位 | ||||||||||
家庭 经济 状况 | 主要收入来源 | 家庭 年收入 | 人均 年收入 | |||||||||||
家庭住址 | 邮编和 联系电话 | |||||||||||||
申请 彩票 公益金 项目 资助款 理由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学校 初审 意见 |
校长签名: 公章 | |||||||||||||
县级 部门 评审 意见 及公示 结果 |
县级部门负责人签名: 公章 |
填表说明:
1.本表由申请教师本人填写,并上报所在学校初审,学校初审通过后报县级部门评审;
2.“家庭成员情况”一栏须填写家庭所有成员的详细信息;
3.“申请彩票公益金励耕计划资助款理由”一栏应详细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
4.“学校初审意见”和“县级部门评审意见及公示结果”两栏填写应尽可能详细,校长和县级部门负责人须分别签名(人名章),并加盖学校公章和县级部门公章。
附件3: | |||||||||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名单汇总表 | |||||||||
市州级部门名称: (此处加盖公章) | |||||||||
编号 | 地级市 | 县 (区、市) | 学校名称 | 教师 姓名 | 性别 | 职称 | 身份证号 | 家庭贫困原因 简要描述 | 资助金额 (元) |
填表说明: | |||||||||
1.本表由市州级部门在核对资助人数、资助金额无误后,负责填写、汇总; | |||||||||
2.“编号”从1开始,依次为2、3……,依此类推,到本省分配的总资助教师名额数为止; | |||||||||
3.“学校名称”一栏填写全称。 |
附件4: | ||||||||||||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县级部门信息汇总表 | ||||||||||||
市州级部门名称: (此处加盖公章) | ||||||||||||
负责人签名: 联系电话: | ||||||||||||
经办人签名: 联系电话: | ||||||||||||
学校总数: 资助教师总人数: 资助教师总金额: | ||||||||||||
编号 | 地级市 | 县级部门 名称 | 资助 人数 | 账户帐号信息 | 联系人 | |||||||
单位开户账号 | 单位开户名称 | 资助金额(元) | 开户银行 名称 | 行号 (12位) | 用途 (限11字) | 姓名 | 联系电话 (固定) | 联系电话 (移动) | ||||
1.本表由市州级部门在核对资助人数、资助金额无误后,负责填写、汇总; | ||||||||||||
2.“编号”从1开始,依次为2、3……,依此类推,到本省分配的总资助教师名额数为止; | ||||||||||||
3.“单位开户账号”、“单位开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按照银行《开户许可证》上内容填写或由所在地开户银行、财政局、集中核算部门等提供; | ||||||||||||
4.“开户银行名称”写明所在省(区、市)、市(州)、县(市、区)名称,具体到支行或分理处; | ||||||||||||
5.“行号”为开户银行的12位支付系统行号(异地跨行汇款); | ||||||||||||
6.“用途”填写“xx县特困教师资助”,限定11个字以内; | ||||||||||||
7. 地级市、县级部门填写本行政区划全称。 |
附件5: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助学项目)的管理和实施,根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教育助学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育助学项目的实施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师队伍建设基础工作,坚持巩固教育脱贫攻坚同乡村振兴的有效衔接,助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建设教育强国贡献力量。
第三条 教育助学项目的管理和实施坚持“公开透明、量入为出、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教育基金会(以下分别简称省级部门、市级部门、县级部门)、学校及相关单位负责本细则的执行落实。
第五条 基金会应当于年初制定教育助学项目实施方案、设定绩效目标并编制项目预算(支出规划)。
第六条 各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细则,明确主责部门;根据当年基金会下达的资金额度、绩效目标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域资金分配方案、细化绩效目标。
第七条 基金会和各项目执行单位应加强宣传,强化绩效管理和监督评价,确保项目安排精准、资金落实及时、工作绩效显著。
第二章 滋蕙计划
第八条 滋蕙计划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中西部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一次性补助其从家庭所在地到被录取院校之间的交通费和入学后短期生活费。
第九条 滋蕙计划资助对象是普通高中及中等职业学校应届毕业通过高考、高职单招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的家庭经济困难新生。以下范围学生可申请滋蕙计划资助:
(一)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
(二)烈士子女、孤残学生、残疾人子女;
(三)因突发事件等其他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滋蕙计划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实施范围为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基础因素、倾斜因素和绩效因素分配到相关省份。其中:
基础因素,主要为当年高中阶段毕业年级学生人数,包括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年级学生人数。
倾斜因素,重点向西部、少数民族省份、脱贫地区集中省份、边境省份等重点区域倾斜,非重点区域同比核减;因特殊情况需要重点安排资金的区域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资金量或分配要求;西藏、青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因人口基数低,可每年根据总金额合理确定分配金额。
绩效因素,主要根据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自评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分别予以核增核减;上年度预算执行未完成的省份,需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核减。
基金会应于每年5月向相关省份印发正式通知,具体包括:
(一)当年资金分配额度;
(二)当年分配资金需遵循的特殊要求;
(三)当年设定的绩效指标,如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第十一条 省级部门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份资金分配方案,明确绩效指标的目标值,于5月底之前,将资金分配额度及工作要求下达至县级部门,同时将分配方案及县级部门信息报送基金会。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按照各省报送方案,于7月前将资助款拨付相关县级部门并及时向各省反馈资金拨付情况,其中拨付成功的款项应明确告知拨付时间,拨付失败的款项明确告知失败原因。省级部门应及时通知拨付成功的县级部门查收资金,通知拨付失败的县级部门修订账号信息,并于一周内将修正信息反馈基金会。
第十三条 县级部门应当制定滋蕙计划工作方案或将滋蕙计划纳入学生资助总体工作安排,明确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宣讲工作;统筹考虑国家学生资助政策及各项针对大学新生的资助项目,扩大学生资助政策总体覆盖面。
第十四条 县级部门的滋蕙计划工作方案应根据招录人数、招录地域、招录批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等因素,合理确定各批次录取学生的资助比例,避免出现后录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无法获得资助的情况。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申请:一是参加高考或高职单招前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将申请情况报送县级部门,获得录取资格后向县级部门补齐申请材料;二是获得录取资格后直接向县级部门提出资助申请。县级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规定。
第十六条 一般情况下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向学籍所在地县级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跨区域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学生可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部门提出申请,民族地区在内地就读学生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就读情况也应向户籍地县级部门提出申请,上述情况均不得多地重复申请。
第十七条 县级部门应当在收到学生申请后,按照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评审,评审重点关注毕业学校是否符合要求、录取院校是否符合要求、家庭经济是否切实困难,根据下达的资金额度确定资助学生名单。县级部门应将评审通过的学生名单在本县(区、市)进行集中公示或按录取批次分别公示,公示时间均不得少于5天,公示名单不得涉及学生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八条 公示无异议后,县级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受助学生发放资助款。资助款发放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除下达的资金总额原因导致个别省外院校录取学生不能足额领取资助金情形外,各级部门不得擅自调整资助标准。
第十九条 县级部门应当准确采集并填写受助学生信息,其中“地级市”“县(区、市)”栏应当准确填写本行政区划全称,“毕业学校名称”“录取院校名称”应当准确填写正式全称,均不得以简要缩略方式填写;其他内容也应当按照要求标准化填写。
第二十条 省级部门应当对县级部门报送的学生名单和资金使用情况予以审核,重点审核填写是否规范、资金使用情况是否与学生名单相符,审核中发现疑义应要求县级部门核实并重新填报。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应当对省级部门报送的相关材料予以审核,审核重点和处理方式同上条。
第二十二条 县级部门报送名单和资金使用情况后,因故发生名单变动的,应及时向基金会报送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县级部门出现资金结余情况,应及时报省级部门,由省级部门向资金不足地区进行调剂,最大限度减少资金结余,调剂情况及时报基金会。
第二十四条 市属学校、省属学校学生申请资助,可由同级管理部门参照上述县级部门要求开展工作,相关表格等按照属地原则填写;也可纳入学校所在地县级部门统筹管理,由省级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三章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
第二十五条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指使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教师,资助范围如下:
(一)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在岗专任教师(含特岗教师);
(二)公办幼儿园及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含县级)批准设立的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在岗教师;
(三)两年内因病离开教学岗位、转岗至教育系统其他岗位的教师;
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长期就职于乡村学校的教师。
第二十六条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包括一般资助和重点资助两部分,一般资助即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万元,重点资助即资助标准为2-5万元。重点资助人数不得超过资助总人数的4%。
第二十七条 重点资助对象为本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范围内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教师,因保护国家财产、保护师生不受不法侵害等见义勇为导致重伤、致残甚至牺牲的教师。其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教师按照2-3万元予以资助,因见义勇为等行为重伤、致残的教师按照4万元标准予以资助,牺牲教师按照5万元标准予以资助。
第二十八条 以下教师不得作为资助对象: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违法违纪行为;
(三)通过课堂、网络等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不良信息;
(四)不遵守教师职业道德,有违反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的行为;
(五)师德师风存在突出问题,严重影响教师群体形象,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受资助教师出现上述情况的应取消资格并追回资金。
第二十九条 励耕计划困难教师资助项目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实施范围重点为中西部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基础因素、倾斜因素和绩效因素分配到相关省份,东部省份根据各地申请适当安排资金。其中:
基础因素,主要为中西部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专任教师数。
倾斜因素,重点向西部、少数民族省份、脱贫地区集中省份、边境省份等重点区域倾斜,非重点区域同比核减;因特殊情况需要重点安排资金的区域可根据具体情况明确资金量或分配原则。
绩效因素,主要根据上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绩效自评结果等因素进行综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分别予以核增核减。
第三十条 基金会应于每年5月向相关省份印发正式通知,具体包括:
(一)当年拟资助人数;
(二) 当年分配名额需遵循的特殊要求;
(三)当年设定的绩效指标,如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时效指标、效益指标和满意度指标等。
第三十一条 省级部门应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名额分配方案,报基金会后,于7月前将拟资助人数至县级部门。
第三十二条 县级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领导机制、工作流程、评审标准等,并充分开展宣传宣讲工作,确保所有教师都能知悉项目的要求、程序等。
第三十三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教师应向所在学校提供书面申请,由学校对申请教师资格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县级部门。已牺牲教师由生前任职学校代为申报。上年度获得资助的教师不得连续申报。
第三十四条 县级部门应当对申请教师条件进行综合评审,并联合教师所在学校组织实地考察,重点对教师所在学校、教师家庭经济收支情况、重大疾病或突发事件造成的经济困难进行认定,按照省级部门下达名额确定拟资助教师名单。其中重大疾病认定应以两年内扣除医保报销、商业保险后自费用于医疗的费用为主要参考,突发事件认定应以两年内因相关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主要参考。
符合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要求的教师可推荐为重点资助建议人选。
第三十五条 评审通过的拟受资助教师名单应当在所在地区和教师所在学校进行为期不少于10天的公示,公示名单不得涉及教师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县级部门应当调查、核实并妥善处理,确保公示无异议后填写表格报送省级部门。名单正式报送后出现的举报告状等情况,将列入当年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依据。
第三十六条 县级部门应规范填写相关表格,其中“地级市”“县(区、市)”栏应当准确填写本行政区划全称,“学校名称”应当准确填写所在学校正式全称,均不得以简要缩略方式填写,不得以其他名称替代;“家庭贫困原因简要描述”应当对教师家庭收支、造成经济困难的主要原因进行重点描述,“资助金额”除一般资助标准以外,应当明确填列建议重点资助对象的建议资助金额;其他栏目也应规范填列。
第三十七条 县级部门向省级部门报送相关表格时,应当同时报送建议重点资助对象的申报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八条 省级部门应对县级部门报送材料进行复核,重点核查拟资助教师是否具备申报资格、表格填列是否准确、是否真实反映教师家庭经济困难状况。同时组织工作人员对县级部门提交的重点资助建议名单进行综合评定,在下达资金限额内合理安排重点资助金额,评定结果认为不适宜重点资助的教师,应列入一般资助范畴,评定结果认为应当重点资助的教师,应在2-5万标准内合理统筹安排。
第三十九条 拟资助教师名单经复核通过后,省级部门应当汇总填写相关表格,连同建议重点资助教师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基金会终审。
第四十条 基金会应组织人员对省级部门报送材料进行终审,审核内容参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同时应针对重点资助建议名单组织专门评审,在预算范畴内合理安排重点资助名单及金额,经评审认为不宜重点资助的教师,列入一般资助范畴。评审结果应及时反馈省级部门。
第四十一条 拟资助教师名单确定后,基金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助款拨付相关县级部门并及时向各省反馈资金拨付情况,其中拨付成功的款项应明确告知拨付时间,拨付失败的款项明确告知失败原因。省级部门应及时通知拨付成功的县级部门查收资金,通知拨付失败的县级部门修订账号信息,并于一周内将修正信息反馈基金会。
第四十二条 县级部门收到资助金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按核定标准向受助教师发放资助金,同时结合教师队伍建设根本要求,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十三条 县级部门报送名单后,因故发生名单变动的,应及时向基金会报送变动情况,经基金会同意后变更。
第四十四条 市属学校、省属学校教师申请资助的,应由同级管理部门参照上述县级部门要求开展工作,相关表格等按照属地原则填写。
第四章 润雨计划
第四十五条 润雨计划资助范围为全国(不含港澳台),重点支持农村地区、脱贫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境地区。项目不按照地区制定资金分配,由基金会根据各地特殊困难和突发紧急事件发生的实际情况,从严把握,合理安排项目资金。
第四十六条 润雨计划支持类别主要包括特殊困难、突发紧急事件和其他需紧急救助的特殊情况:因存在安全隐患,为防止发生灾害性事故,需对消除安全隐患风险予以资助的;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交通事故、传染性疾病、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紧急事件,需对相关学校或单位开展师生救助、慰问及心理疏导等工作予以资金补贴的;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相关学校房屋建筑受损,需要对相关学校或单位予以资助的;因特殊困难需对农村学校完善食堂、厕所、运动场所等附属设施,购置课桌椅、餐厨设备、热水器等教育生活设施设备予以补助的;因农村学校师资不足、教学水平不高,需对采购教育信息化设备予以补助的;因北方地区、高寒山区天气寒冷,需对取暖设施改造予以补助的;因其他特殊情况,须对相关学校或单位实施一次性紧急救助的。
第四十七条 基金会建立项目申报机制。符合上述要求的学校和单位均可以以具体项目向基金会提出申请,申请报告应包括申请学校或单位基本情况,特殊困难或突发紧急事件具体情况,给学校教学生活、师生安全带来的不良影响,申请支持的具体内容,资金安排计划,项目实施计划,预期成效等内容。申请同时抄报省级部门。
第四十八条 基金会建立应急反应机制。安排专人关注舆情特别是全国各地发生的各类突发紧急事件,及时跟进了解学校或相关单位遭受的损失和遇到的困难,必要时可派人实地考察了解情况,与学校和相关单位沟通资助事宜。基金会还应加强与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财务司的沟通联系,全面掌握教育系统受灾受损情况,为基金会安排项目资金提供参考。
第四十九条 基金会建立项目评审机制并组建评审专家库。学校或相关单位主动申请的特殊困难类项目,由基金会组织专家对项目申请材料出具评审意见。基金会通过实地调研方式了解情况的特殊困难类项目,由参与实地调研的人员出具调研意见予以支持。突发紧急事件类项目,由基金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支持和支持金额。受灾受损范围较大、需安排资金较多的项目由基金会会商教育部财务司等相关司局确定支持金额和资助对象。
第五十条 学校或相关单位提交申请的项目,基金会需在评审结束后反馈结果,同意支持的项目与学校或相关单位签订执行协议书;项目资金安排情况同时抄送省级部门。
第五十一条 基金会应按照执行协议约定向学校或相关单位拨付资助款,收款方需向基金会开具正式票据。
第五十二条 学校或相关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落实项目,规范招投标、采购、建设及验收等工作程序,至少每两个月向基金会报告一次工作进展。
第五十三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学校或相关单位需向基金会报送结项报告和审计报告(资金决算报告),内容包括项目落实情况、项目取得成效、宣传情况和资金使用明细等。执行单位无法出具审计报告或项目集中、资金量较大的区域,基金会视情况委托第三方开展审计工作。
第五十四条 省级部门应充分落实监督责任,确保项目如期推进、按时结项,并督促承担项目的学校或相关单位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第五十五条 基金会支持的资金额不足以完成全部项目执行内容的,学校或相关单位应自行筹措资金完成项目实施。项目实施完成后,基金会支持的资金仍有结余的,学校或相关单位应向基金会申请用作类似用途的其他项目或者退回结余资金;项目执行过程中,因故不再具备实施条件的,学校或相关单位也应及时向基金会申请调整项目方案或退回项目资金,经基金会批复后执行。
第五章 项目宣传
第五十六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资助的设施、设备、活动和所有宣传材料等,应当以显著方式标明“彩票公益金资助——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标识。
第五十七条 各项目执行单位,特别是县级部门、学校应当利用多种方式开展宣传工作,重点宣传党和国家对教育、教师和学生的关心,宣传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特性,宣传政府安排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事业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宣传受资助教师、学生的优秀案例。利用项目执行做好在校学生的爱国爱党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感恩教育,做好教师的思想政治建设、师德师风建设、业务能力建设。
第五十八条 基金会应不定期召开项目布置会、工作总结会、人员培训会等,提高项目工作人员的认识与能力,提升教育助学项目的社会知名度。
第六章 绩效管理与工作总结
第五十九条 教育助学项目实施绩效管理,基金会每年根据滋蕙计划、励耕计划、润雨计划特点设定项目支出绩效目标,将绩效指标和目标值下达至省级部门,省级部门细化指标要求后下达至县级部门。
第六十条 各级项目执行单位应当对照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定期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当年度项目完成后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评价结果,于12月20日前连同工作总结、典型案例一并报基金会。
第六十一条 基金会对各省项目执行情况、工作总结、绩效目标达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依据,并将评价结果反馈省级部门。
第六十二条 基金会择时对各省教育助学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原则上三年开展一次中期评价,五年开展一次阶段评价。此外,基金会也可就某个具体项目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基金会加强对相关部门教育助学项目的监督检查,重点如下:
(一)相关部门是否按照管理办法及本细则要求执行项目;
(二)相关部门是否按照省级部门制定的管理细则要求落实项目;
(三)项目取得的社会效益及受益群体的社会满意度等。
第六十四条 基金会建立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每年年初开展针对上年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原则上每年抽查4-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五年内完成项目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抽查全覆盖,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省级部门反馈。此外,基金会还将不定期针对具体省份的具体项目开展实地检查,了解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听取项目执行单位、在校师生的意见建议。
第六十五条 省级部门每年定期开展自查工作,以专项自查或纳入整体工作安排的方式,对市级部门、县级部门落实项目情况进行抽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并将相关情况以自查报告的形式报基金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由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